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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顏慧君 - 公務公告 | 2024-03-13 | 點閱數: 62
說明:
一、 依據本縣社會局 113 年 3 月 11 日嘉縣社社工字第 1130009929 號函辦理。
二、 為加強防治性騷擾,行政院於 112 年 7 月 13 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本法),並於今(113)年 8 月 16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強化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延長性騷擾申訴期限、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及加重處罰以遏止權勢性騷擾等。
三、 依本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申訴,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所屬所在地直轄市、縣(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四、 次依本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為申訴調查,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五、 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6 份(含受理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圖、申訴書、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調解申請書、申訴流程圖民眾版及調解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