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據嘉義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 |
第二條 |
嘉義縣番路鄉內甕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定本辦法。 |
第三條 |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本校內。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校家長會。 |
第四條 |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五條 |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
第六條 |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七條 |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除校長外,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選舉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第十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
第十一條 |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第十二條 |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十三條 |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
第十四條 |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
第十五條 |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教育廳另定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
第十八條 |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
第十九條 |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
第廿條 |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越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
第廿一條 |
本辦法由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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